经济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学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1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工作规划、学科发展规划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建议;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调整;
(八)人才培养、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案的确定,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项目审定;
(九)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及国有资产投入、使用和处置;
(十)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评选对象的推荐;
(十一)学生事务中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制定;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预案;
(十三)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推荐;
(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学院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五)新进教职员工计划及人才引进推荐,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六)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三)社会服务的合约签订、收入分配事项;
(四)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五)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一次性使用大额资金的: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未列学院年度项目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上货币资金或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上货物的;
(二)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形式为党政联席会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上述会议决策。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会人员与会方能举行。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工会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须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
(二)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决定的事项,应通过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讨论。
(三)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四)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学院做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院须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作为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教代会和全体师生有权监督本院“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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