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科研课题项目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7浏览次数:226

  第一条: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为支持有特色的研究领域,培养有潜力的学术骨干,为鼓励教师为申报国家级课题做扎实的预备研究,特设立校级科研课题基金。为规范校级课题基金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在职在岗教学系列均可申请校级课题基金资助,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的主持人和实际执笔人之一。
  第三条:申请人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第四条:所申报的课题须能在一年内完成。
  第五条:申请人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各学院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交科研处。
  第六条:有省级以上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校课题。上一年度校级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下一年度校级课题。
  第七条:科研处对所有课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转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课题立项作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立项评定的主要标准为:(1)课题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否原创性;(2)是否选题科学、内容充实、思路清晰,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可行;(3)是否为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交叉研究课题;(4)是否为研究机构或群体的集体合作研究课题。
  第九条:课题立项后,研究经费由科研处以正式书面函通知项目负责人并财务处;在课题结项之前,课题经费最多只能使用二分之一。符合结项条件时,可报销剩余二分之一。
  第十条:研究经费的使用许可范围:(1)图书资料费;(2)国内调查研究的差旅费用;(3)计算机耗材购置费;(4)成果打印费。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开支。开支时,由课题负责人凭有效单据经科研处审查登记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校级课题,不得擅自变改。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二条:校级课题结项暂不要求成果鉴定程序,但重点课题承担人需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6000字以上的论文,一般课题承担人须在其它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6000字以上的文章;理工、体育方面的课题可以为3000字以上的文章。均须在注释或文末注明“本课题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振兴工程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级课题结项申报表》,连同发表的论文原件一份,交科研处验收存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