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博士生: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导师组的基础上,学院制定了《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代表性学术成果认定办法》,已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现予以公布。
经济学院研工办
2022年9月6日
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代表性学术成果认定办法
为完善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价机制,优化博士研究生毕业与学位申请条件,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经济学院学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在递交毕业和学位申请材料前,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表性学术成果。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均须是在学期间(入学注册日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日)取得,且应具有创新性。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均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外文期刊发表论文,标明了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办法规定代表性学术成果:
(一)在学校规定的B类(含B-)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含自科、社科、教育部)1项以上。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 C 类刊物发表 1篇学术论文,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本办法规定的代表性学术成果:
(一)在C刊(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在《经济日报》(理论版)、《瞭望周刊》、《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学术论文1500 字以上;
(三)被 SCI、SSCI 检索摘要,被 EI(核心版)全文检索的外文期刊论文1 篇,论文需提供检索报告;
(四)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专著、译著1部;
(五)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社科或自科项目,1个项目仅限1名,由导师和导师组组长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六)主持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
(七)智库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前三名);
(八)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成果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不限排名);
(九)第一作者署名的原创案例被收录进入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案例库、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案例库、欧洲案例交流中心等三大国际案例库、或入选全国百优重点案例及全国百优案例;
(十)赴境外知名高校联合培养、访学6个月以上,或者赴重要国际组织实习3个月以上;
(十一)论文被高水平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并参加国际会议作大会主题或专题报告;
(十二)其他与前述成果相当的重要成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质性认定后同意的。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刊类别、科研项目级别、重要出版社名录,依照成果发表时学校发布的认定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发表”是指已经公开正式出版(不含网络首发),“转载”是指已经转载,用稿通知、用稿证明、拟转载证明均不在列。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当学期初和学位论文评审前,向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代表性学术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附承诺书,上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 6月10日前,下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 12月10日前,完成相应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2020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可以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