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星空”合唱团规章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7浏览次数:292

   一.合唱团团员退团标准
    1.由于毕业、退学、休学、开除等原因离开经济学院或离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团员,自动退团。
    2.由于疾病而不能继续参与合唱团排练和演出的,可以由医院证明,申请退团或自动退团。
    3.多次违反合唱团章程和各项管理条例的,无故不参与合唱团各项活动三次以上或在演出时有故意的严重演出事故的,予以开除,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且参加合唱团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半以上的团员,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过指导老师及学院有关领导进行批准后,可以退团。
    二.合唱团相关管理制度
    1. 因病请假由学院老师,领导批示才能准假,班长签名无效;若不能及时交假条的请假团员,旷练(演)之后一周之内需补假条,不补者以无故不参加排练(演出)论处,同时考勤部应保存好假条。
    2. 迟到或是早退的团员,应在事后两天之内和考勤部的同学说明情况,考勤部同学应存有备份,无说明者,视为故意违反本规定,按相关规定处罚(详见附录)。
    3. 在排练或是演出过程中有意破坏秩序的团员按相关规定处罚(详见附录)。
    三.团员的权利
    1.  合唱团“优秀团员”的评分标准。
    1.1.全勤基础分:严格遵守经济学院合唱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排练和演出任务。(6分)
    1.2.有团队精神,并能主动的协助艺术指导老师和合唱团做好各项工作,真正融入到合唱团中去。(20分)
    1.3.在排练和演出中有突出表现的。(20分)
    1.4.无故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排练的一次扣10分,不遵守排练和演出秩序的一次扣10分。
    2.  作为合唱团团员,学院给予与学生干部同等的待遇,在课外学分上给予1学分/学期的标准,以鼓励各位团员的出色的表现,同时希望各位学员能更积极的认真的投入到合唱团中去。
    3.  作为合唱团团长为1学分/学年,各部门部长为0。5学分/学年。
    4.  合唱团团员参与有关演出的,按照每学年0。5学分的标准加分。(为避免重复,不按场次多少加分)
    5.  凡合格的同学,在校。院及其他评优及贫困补助,勤工俭学,奖学金评选等事项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  每个合唱团团员都有相同的机会成为合唱团的“优秀团员”,享受优秀团员的奖励。各项评选对每位合唱团团员平等,决不偏袒任何一个人。
    7.  优秀团员和其他各项措施每一学期末进行评比和公布。
    8.  若合唱团团员对于奖励结果有任何的意见,在奖励公示阶段可以向院有关领导或艺术指导老师反映和汇报。
    四.团员的义务
    1.  严格遵守合唱团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星空合唱团。
    2.  排练及演出服从管理机构安排,排练时应提前5分钟到场,并做到遵守纪律;演出时应保管好下发的服装道具等物品,并不得私自行动。
    3.  凡违反现有管理制度的团员,必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4.  排练及演出时,有事不能到场的团员,必须出示假条。

本规章制度从2006年9月4日起开始实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2006年9月4日